1、清统治者借助于陋规以对百姓起诉权进行控制的理念是错误的,其意图不可能实现。
2、历来的研究都指明了陋规是官场中相沿的不良成例,这是被广泛认同的。
3、徽州讼费帐单真实地印证了清代基层司法中名目繁多的陋规。
4、总督的陋规按三节送,每节一千两,此外还有表礼、水礼八色及门包杂费,所有这些东西,都由督粮道派家人送到总督驻节的兰州。
5、他在福建汀州盐局任上,“首严非义之取,鄙陋规,绝馈遗”,深得民心。
6、据吴思先生考证,粮道给林则徐送的陋规比给陕西省内任何领导的都要多,每季1300两,一年5200两,此外还有三节两寿的表礼、水礼、门包和杂费。
7、丁宝桢在四川前后十年,严惩贪污,革除陋规,改革盐法,还田于民,每年增加税收100余万两。
8、历史上曾有两次从上而下、力图革除陋规的尝试,皆以失败告终,且使得陋规的影响更为不利。
9、如折内所称州县私自滥取数目多至巨万,少亦不下数千,此乃州县贪婪索取之赃私,岂能复谓之陋规!所以暗取不如明给,使之有所限制。
10、他创建机器局,修筑都江堤,裁减夫马来抚恤人民,革除陋规来抚恤吏员。